【前言】
2026年10月30日,随着最后一笔款项到账,一笔从2020年拖到今天的工程款终于画上句号:140万元全额结清,我方与被告股东同步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。而在此之前,这份债权几近被视为"死账"——一审、二审均胜诉,进入执行后穷尽调查措施仅回款4.6万元,裁定终结本次执行;申请追加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,裁定虽下,钱依然没到。
从"终本"到"落袋",中间隔着的不是运气,而是一次诉讼方向的重新选择。
高级合伙人:万宇涛上海申伦(南昌)律师事务所【案件概况】
一、六年:一份"看起来已经死了"的债权
• 2020年9月:客户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《特种加固工程承包合同》。工程如期完工,130余万元尾款却迟迟不付。
• 2022年8月:客户公司提起诉讼。同年10月,一审判决支持工程款本金138万余元及利息。
• 2023年12月:二审判决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• 2024年1月:申请强制执行。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工商登记、银行存款、不动产、车辆、证券等财产,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;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、纳入失信名单,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。最终仅执行到位4.6万元,2024年6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• 2024年7月:申请追加债务发生时的三位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。法院裁定三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万元、1500万元、7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——纸面上赢了,实际仍未获清偿。
二、困局:三条路,条条不通
接手案件时,我们面对的是三重困境:
1.公司是空壳, 公司实际早已无产可执行。
2.现股东是"认缴", 追加裁定指向的三名现股东,出资多为认缴性质,追加只是取得执行依据,能否实际执行到位仍取决于其个人财产状况,实践中再次落空。
3.时间在不停流失, 案涉债务形成于2020年,而最早的出资行为发生在2009年。时间越久,工商档案、银行凭证、验资材料越难调取,对方的抗辩理由也越攒越多。
沿着原有的路继续走,结果是可以预见的。要破局,只能换一条赛道。
三、精准破局:把目光从"公司"移向"人"
2025年接受委托后,我们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工商内档、历次章程修正案、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的银行流水,逐笔比对,还原出一条关键的资金轨迹:
2009年7月1日,四名发起人股东将1000万元作为投资款缴入公司验资账户,该账户分三笔全额转入发起人股东甲个人账户。出资只在账上"过了一夜"。公司自设立之日起,就从未真正拿到过这1000万元资本金。这不是"出资不实",而是典型的"验资后抽逃"。
据此,我们将四名发起人股东诉至法院,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。
四、交锋:三道关,一关一关过
对方由两家律所的三名律师代理,抗辩层层递进,核心有三:
第一道关:"一事不再理"。 对方主张:此前已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现股东,本案再诉发起人股东,指向的是同一笔债务、同一笔注册资本,属于重复追责,应驳回起诉。
我们回应:执行程序中的追加,依据的是"现股东未缴纳出资",审查的是出资期限与缴纳情况;本案追究的是"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",责任主体、请求权基础、审查程序均不相同,二者并非同一诉讼标的,不构成重复起诉。
第二道关:"验资后转出"已不是抽逃出资。 对方援引2014年修正的《公司法解释(三)》,指出原第十二条第(一)项"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"已被删除,并辅以"法不溯及既往""行为发生于2009年、司法解释2011年才施行"等理由,主张法律适用错误。
我们回应:删除的是"列举",不是"定性"。该行为已被现行第十二条第(四)项"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"所吸收;且该条并非创设新规则,而是对2005年《公司法》第三十六条"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"的具体阐释,属法律应有之义,可以追溯适用于施行前的公司行为。
第三道关:"早已退出公司,债务与我无关"。 对方强调:四名发起人股东在2017年8月前已全部退出,而案涉债务形成于2020年,因果链条已然断裂;公司设立、验资均由代办机构操办,股东并无抽逃的主观恶意。
我们回应:抽逃出资在实质上就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,损害的是公司的责任财产和债权人的信赖利益。只要未补足出资,责任就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,也不因债务发生在其退出之后而免除;至于委托代办机构办理,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。
2026年7月23日,一审判决作出:
四名发起人股东分别在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,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诉讼从来不是全赢全输,抓住真正有钱、真正有责的那一环,才是有效代理。
五、落袋:二审未开,和解先至
一审判决后,四名被告股东提起上诉。
二审期间,对方主动联系我方,提出和解。经过多轮磋商,最终确定由其一次性支付140万元,我方同步撤回上诉,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。
2026年10月30日,140万元全额到账!
这笔从2020年拖到2026年的工程款,终于收回。六年,多起诉讼、一次执行终本、一次执行追加、一场股东责任之诉——最后以对方主动和解收场。
【专业素养】
我们始终相信:一份胜诉判决的价值,不在于纸面上的数字,而在于当事人银行账户里真实到账的那一笔钱。从诉讼策略的选择,到证据链条的重构,再到二审阶段的和解博弈,我们做的每一件事,都指向同一个目标——把钱拿回来。